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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Name 台灣醫院協會(廠商會員 - 第 13 年)
聯絡人Contact 張雅嵐
統編Number 01056972
地址Address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5號25樓
電話TEL 886-2-28083300
傳真FAX 886-2-28083304
E-mail momo@hatw.org.tw
網址Website www.ha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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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院協會
台灣醫院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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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醫院協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公共福利,協調國內各醫院活動,藉以提高醫院水準,對病人作更佳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院醫療業務改進事項。
二、關於醫院管理改進事項。
三、關於國內各醫院之聯絡事項。
四、關於醫療保險及醫院共同權益之維護及促進事項。
五、關於醫院與社會及各級主管機構之關係促進事項。
六、關於國際醫療團體之學術交流事項。
七、接受委託承辦促進醫療服務品質與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八、關於教育訓練之相關事項。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贊助個人會員及贊助團體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開業登記之醫院,均得申請為團體會員,由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代表人數如附表。團體會員因醫務之撤銷、改編或其他原因致醫務不存在時,或醫院設備降低至不合本會所訂標準時,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二、個人會員如下:
(一)凡本會團體會員醫院院長。
(二)本會團體會員醫院副院長,其需具下列條件之一:
1.100床(含)以上且擔任副院長達一年以上者。
2.100床以下且擔任副院長達三年以上者。
(三)取得醫院行政(醫院管理)碩士以上學位且具醫院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四)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醫院相關工作經驗七年以上者。
三、贊助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類醫療、醫事、醫院之人員,均得申請為贊助個人會員。
四、贊助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贊助團體會員。
前項第二款個人會員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不再接受新會
員入會。

第八條 本會得聘請下列人員擔任榮譽會員、顧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之資深會員;雖已退休,本會仍得致贈榮譽會員證書。
二、顧問會員:凡政府或衛生首長,以及醫學界專家學者,經本會邀請,得聘為顧問會員,並蒞會指導及參加本會活動。
三、名譽會員:凡國外醫院界知名領袖,經邀參加本會慶典或活動時,本會得頒贈名譽會員證書,以資禮遇。

第九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前項選舉權,投票時需其本人出席,或填妥委託書委託具有投票資格之會員(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投票權。但一人僅能受一人之委託。
延不繳納會費之會員,停止享有各項權利,停權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復權。
贊助個人會員、贊助團體會員、榮譽會員、顧問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發言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先行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為顧全各層級會員醫院之代表性及促進全國醫院之團結合作,各層級會員醫院應有四名理事、一名監事之保障名額,個人會員應有一名理事之保障名額,並依理監事選舉得票數決定當選之。

第十七條 為顧全各層級會員醫院之協調,各層級醫院協會之理事長若未為本會理監事,本會得聘其為榮譽理事,其任期同當屆理事。榮譽理事於必要時,得獲邀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指派四人擔任副理事長,其中三人應分屬不同層級醫院之常務理事擔任。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惟代理職務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時應改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計畫及推展本會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編訂本會預算及決算。
四、審查會員資格。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會務之進行。
二、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審核有關紀律之事項。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事務工作,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秘書長工作。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聘有給職顧問至多三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事務,襄助秘書長工作。
前二項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顧問人選,須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專門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第六章 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四)贊助團體會員:新臺幣伍萬元整。
(五)入會費採不溯及既往方式。
二、常年會費:
(一)團體會員: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總病床數計算其會費,如附表。
(二)個人會員:新臺幣貳仟元。
(三)贊助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四)贊助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Founding Vision
The founding vision of the Taiwan Hospital Association (THA) aims at promoting public welfare by coordinating the activities of hospitals in the nation to improve hospital standards and provide better services to patients.
Key Missions
Guided by the founding vision, THA focuses on the following key missions:

Act as a window for hospitals nationwide regarding healthcare policy:
To initiate policy negotiation mechanism and form a platform of policy-mak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hospitals and the government.
To be the pivot for coordinating and integrating hospital systems and medical groups when communicating with the government
Help actualize healthcare policy of the government.
Act as a think tank and assist the government in medical policy implementation.
Herald the overseas medical diplomacy of the government.
Lead in hospital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
Promote hospital accreditation and quality improvement.
Voice for hospitals and fight for their rights and survival.
Features of the Taiwan Hospital Association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previous presidents in accordance with organizational objectives, the Association has developed the following features since its foundation:

Proactive:

Being the first choice of partner of the healthcare authorit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edical policies.
Becoming the bridging media of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hospitals around the country.
Supervising hospitals for implementing and improving projects relevant to hospita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Representing the country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medical conferences,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of medical skills, technology, administration and knowledge.
Active:

Helping health authorities create and develop relevant policies.
Reflecting the hospitals' opinions and reaction towards medical policies.
Educational:

Strengthening staff on-job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ncouraging staf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1960年代の台湾では、病院の規模が現在より小さく、さらに全国病院の病床数が少ないでした。しかし、社会経済そのものの進歩と構造の変化に伴って、国民は保健医療サービスに対する関心や要求の声がどんどん高まってきました。当会の発足は、医療の品質と病院管理の向上をめざすため、1967年6月17日に公・私立病院を代表した邱仕栄先生、王金茂先生、林柳新先生、と張錦文先生によって中華民国病院行政協会の名称で設立されました。1967年11月20日に中華民国内政部から社団法人の資格を取得しました。1996年に中華民国病院協会の名称に変更し、そして、2003年に現名称に変更して今日に至っています。

当会はわが国の医療環境を正すために、1980年に会員憲章を定めました。会員病院は常にその憲章を守り、医療倫理の高揚と病院間の提携の促進に努力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また、全国病院の代表として、医療が抱える諸問題に対する調査研究、研究会、政策提言等を行います。現在、国際病院連盟の理事国とアジア病院連盟の加盟団体として積極的に国際活動に参加しています。このように台湾病院協会は、今後もよりよい医療環境をつくるために貢献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